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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教办职成[2007]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2007-11-30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2007年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已基本结束,为更准确反映我省中职招生情况,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请即转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各地、各校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今年中职学校基层报表数据统计核查工作,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关于中职招生数据统计核查工作。中职招生数据统计时点截止时间2007年11月30日,招生数据按实际报到的新生数(含今年招收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在职职工、复退军人和五年制高职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填报。

  二、与中职招生数相关联的在校学生及有关统计数据也应做相应修改。与学生数无关的其他数据以已上报的统计年报为准,不再更改。

  三、报表(表式与闽教发[2007]125号通知相同,可从“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下载)以学校为单位核查修正。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中职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核查修正数据统一报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省属中职学校、举办中职教育(含自办五年制高职)的有关高校的核查修正数据直接上报省教育厅。设区市教育局和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校务必于2007年12月5日前将数据修正的相关报表用网络传输形式报省教育厅信息管理中心(电子信箱:yy185@126.com;联系人:叶扬;联系电话:87091391),同时将基层统计报表文本一式两份盖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12月8日前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刘彦明;联系电话:87091264)。
  中职招生数与9月30日的统计数据一致的学校不再重新上报基层统计报表,但仍应以书面形式将简要说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或设区市教育局)。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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