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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7]3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26 | 生效日期:2007-12-01 |
省农牧厅:
你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农牧草〔2007〕245号)收悉。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7〕27号)通知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对象及范围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林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占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为不同类型草原5年恢复期一次性征收的总费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草原植被恢复所需成本的原则制定,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包括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等)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以下的按市场价格10%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按市场价格的8%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专项用于草原植被的恢复。具体使用时,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分春秋两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拨付用款单位。
四、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预算执行。
五、征收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重新审报制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若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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