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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炭矿山救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7]20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30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省煤炭工业局:
随着我省煤炭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和煤矿救护新装备的需求等,原征收的矿山救护费已不能维持矿山救护队的日常开支和抢险救灾工作。为更好发挥煤炭矿山救护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经省政府第19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我省煤炭矿山救护费标准,现就煤炭矿山救护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山救护费调整标准
1、安阳市、三门峡市矿山救护大队、巩义市、荥阳市矿山救护中队按吨煤1.5元征收。
2、新安县矿山救护队按吨煤1.4元征收。
3、洛阳市煤炭矿山救护队、汝州市、平顶山西区、登封市矿山救护中队按吨煤1元征收。
4、新密市矿山救护中队按吨煤0.9元征收。
5、宝丰县矿山救护中队按吨煤0.8元征收。
6、济源市救护中心、禹州市矿山救护队按吨煤0.6元征收。
7、平顶山市地方煤矿救护队、鲁山县矿山救护中队按吨煤0.4元征收。
8、省属煤炭企业、大峪沟矿务局、安阳鑫龙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地方煤矿矿山救护队,为本单位煤矿服务的,费用由企业内部自筹;为本单位以外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提供救护服务的按吨煤1.0元征收。
郑州辖区各矿山救护队征收的煤炭矿山救护费均包含郑州市矿山救护大队吨煤0.2元。
二、取消省救护支队集中地方救护队征收经费2%的政策。
三、煤矿救护队承担非煤矿山救护任务的,可按不高于煤矿救护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和付费方式。
四、矿山救护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增矿山救护费主要用于更新、购置大型先进救护器材设备,完善救护设施。
五、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有关部门应抓紧调研并提出煤矿救护队伍资源整合及体制改革方案,并就整合后的煤矿救护经费来源一并提出解决意见。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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