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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险[2007]2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26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经费列支渠道按原规定执行,今后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同步调整,不另行文。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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