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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会职改函[200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2007-11-23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起,我省(不含广州、深圳,下同)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有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隶属广州市的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广州财政局会计处)负责;隶属深圳市的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评审确认所需材料及表格,由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市、县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市、县人事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评审确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填写《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表》。

  (三)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确认材料)。

  三、受理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自2007年起,评审确认工作与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一并进行。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每年一次,时间通常安排在下半年;具体受理申报的时间和地点见当年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委会的通知。

  (二)2007年受理申报的时间为2007年12月3-7日;受理地点: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四、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表》一式25份(其中原件1份);
  2、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3份复印件;
  3、当年申报该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3份,需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
  4、当年申报该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包括论文、著述、项目立项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5、大一寸近期免冠相片1张。

  (二)装订要求
  上述材料1、2、3、4的复印件按顺序规整在一起装订,共3册,分别用3个材料袋装;所有材料的原件、相片、材料1的其余复印件不需装订,用1个材料袋装。

  五、评审确认费用
  申请评审确认人员应缴纳职称评审费780元(其中地市人事部门收取80元,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委会收取700元)。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规定,高级资格评审费标准为580元,论文鉴定费200元。另外,评审确认通过人员经人事部门核准后,需交纳证书工本费为7元/本。

  六、其他事项
  (一)评审确认表格可于广东省人事厅网站(www.gdrst.org.cn)下载区“职称评审表”一栏下载。
  (二)评审确认,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三)评审确认,不进行评前公示与评后公示。

  附件: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申报表(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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