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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审计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劳社发[2007]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20 | 生效日期:2007-11-20 |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07〕31号通知要求,组织农保经办机构对农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纠正违规问题。同时严格执行农保基金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原则,不得将农保基金与城保基金合并。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有关精神,抓紧制订出台或规范完善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经办工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村干部、计划生育对象等农村中有缴费能力和养老保障需求迫切的人员为重点,以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为核心原则、以完全积累个人账户为基本模式,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并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试点地区名单和试点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联 系 人:王晓波
联系电话(传真):020-83331153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广 东 省 审 计 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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