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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合创新办[2007]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2007-11-26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合肥市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缓解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在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中设立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专项资金,根据《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合政〔2007〕42号),市财政局、创新办制定了《合肥市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
合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缓解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合发〔2005〕18号)和《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合政〔2007〕42号),设立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积极投资合肥地区中小科技型企业,在合肥地区已累计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体系。

  第六条 在合肥地区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三章 申请补偿项目条件


  第七条 被投资对象为在合肥地区注册的具有高成长性、高信用度的中小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以股权方式投资被投资企业,且最后一期投资已实施2年以上。

  第九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行为在2005年1月1日之后。

  第十条 投资项目技术领域要在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之内,非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损失不在补偿之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补偿:  1.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2.投资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3.经市财政局、创新办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500万元之间,超出限额部分的投资损失不予补偿。

  第四章 补偿额度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合肥地区中小科技型企业,由于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导致某个项目投资失败的,对创业投资机构在该项目投资中遭受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30%的补偿。

  第十四条 实际投资损失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被投资企业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管理费用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退出被投资企业后,如果发生投资损失,可以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市创新办提交上一年度的投资损失补偿申请。

  第十六条 市创新办根据创业投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损失进行核定,并召开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复审小组会议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投资损失补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申请表》;
  2.投资协议书、入资证明、银行验资凭证、股权凭证等;
  3.创业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4.股权转让协议或破产清算法律文书;
  5.被投资企业及投资项目基本资料。

  第十九条 以上材料一式3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将追还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创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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