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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民救发[2010]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4-27 | 生效日期:2010-04-27 |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804元,即每人每月不低于567元。该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住房、医疗、丧葬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散居五保户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为统一标准。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支出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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