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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12.4”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统通[2007]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2007-11-30
 

各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和深圳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有关精神,我市拟开展“12.4”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时间从即日起开始至12月底结束。现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12.4”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法律咨询、利用新闻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以及通过公众传媒播放省、市统计局制作的动漫作品,进一步掀起我市统计普法宣传高潮。

  二、积极参加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各项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法治氛围。12月2日市局会同福田区统计局参加在莲花山公园举办的“法制大观园”活动,12月8日市统计局、福田区统计局和沙头街道办共同组织统计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和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三、充分利用年报工作布置的时机,向基层单位讲解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派发省、市统计局新印制的统计法宣传漫画,更加广泛深入且更具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统计普法宣传效果。

  四、向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规案件,以达到以案说法的宣传目的。

  五、积极组织参加省统计局即将举办的全省统计系统书画作品网上展览活动,继续向省推荐一批好的书法绘画作品。
  以上各项安排,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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