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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延长省道205线遂宁至潼南界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发[2007]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2007-11-30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省道205线遂宁至潼南界段延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请示》(遂交[2007]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道S205线道宁火车站至潼南界全长40.2公里,其中:遂宁火车站至城南立交桥9.5公里为一级公路、城南立交桥至潼南界30.7公里为二级公路,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7]179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从2004年9月28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鉴于该项目正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不能如期申报转正相关资料,经研究,同意省道205线遂宁火车站至潼南界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该项目试收费延长期间,其收费标准、收费站设置、票据使用等仍按川交公路[2004]179号、川交发[2005]148号文执行。

  希抓紧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时申报收费转正资料。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11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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