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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发[2007]2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2008-01-01
 

银川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关于制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年检费收费标准的函》(银政函[2007]64号)收悉。为加强市民养犬行为的有序管理,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银川市养犬管理服务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宁财(综)函[2007]107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凡在银川市犬类限养区内(指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应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初次登记每只犬260元,以后每年每只犬10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对限养区内养犬登记办证及年检工作中的登记建档、发放犬证、电子芯片、犬只的定期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

  三、限养区内饲养导盲犬、助残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及限养区外(农村地区)饲养犬只免交管理服务费。此类犬只的定期强制免疫(含疫苗)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四、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银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二00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请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试行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正式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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