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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防建设“四项费用”收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延市政发[2007]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现行人防建设“四项费用”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驻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均收取10元/年。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职工人均收取10元/年。
  (三)个体工商户(含个体营运车辆)每户收取30元/年。
  二、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收缴方式
  (一)人防建设“四项费用”采取通过各专业银行委托收款方式代征(银行未设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户由市人防办派人收取)。
  (二)个体营运车辆人防建设“四项费用”由市交通征费所代为征收。
  (三)个体工商户的人防建设“四项费用”由市人防办派人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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