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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防建设“四项费用”收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延市政发[2007]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现行人防建设“四项费用”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驻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均收取10元/年。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职工人均收取10元/年。
(三)个体工商户(含个体营运车辆)每户收取30元/年。
二、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收缴方式
(一)人防建设“四项费用”采取通过各专业银行委托收款方式代征(银行未设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户由市人防办派人收取)。
(二)个体营运车辆人防建设“四项费用”由市交通征费所代为征收。
(三)个体工商户的人防建设“四项费用”由市人防办派人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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