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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政发[2007]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29 | 生效日期:2007-11-29 |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给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提供客观真实的统计数据,促进我省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统计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监测体系,较好地完成了各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常规性统计调查任务。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准确反映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为党政领导和部门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新形势发展对我省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统计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与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必须努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
二、积极推进统计工作的改革与建设 (三)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定期就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认真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四)各地、各部门应当支持统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法定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当努力使统计工作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计调查制度与指标体系、创新统计调查方法,适时建立反映本地特色的专项调查制度,做到统计的事前介入与事后服务并重。始终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做到客观反映、真实统计、优质服务,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三、充分发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社会统计的职能作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含国家统计局云南各级调查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部门,也是统计数据审核发布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组织和业务建设,为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履行好职能,维护其权威性。
(七)进一步发挥职能部门统计机构的作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统计工作负全责。应当确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本部门统计工作并为其解决相应的工作条件。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
(八)整合社会统计力量,培育和规范社会统计机构,强化企事业单位统计建设,发挥好民间统计及统计中介机构的作用。
(九)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会计和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积极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更新工作。
(十)规范统计数据发布与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各地、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新闻、出版等部门只能使用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
(十一)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各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提高统计信息资料的管理与开发利用水平,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统计信息,改进统计资料查询途径,创新统计产品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式,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
(十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机构建设。在国家没有建立调查队的县(市、区)组建县级地方调查队,整合基层统计调查资源,完成好统计调查任务,并接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健全统计法制环境 (十三)加大统计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四)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并充实统计执法队伍。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的巡查,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不断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 (十六)统计信息化是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项目,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努力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信息化水平。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共享政府网络系统资源,大力推进统计网络从省、州市、县(市、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延伸,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达到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拓展应用领域、做好优质服务的目标。
六、切实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 (十八)重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事先应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务实、善于创新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要配齐、配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专业骨干。
(十九)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力量的配备要确保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确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大中型企业要强化统计职能,健全基础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或者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统计业务。
(二十)努力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统计干部的培训力度,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努力培养积极向上、团结奋斗、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七、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新增加的地方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高度重视负责全社会口径统计的部门统计工作,确保各项统计任务的顺利开展。要积极支持统计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增加统计建设的投入。
(二十二)对重大国情国力的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纳入工作议程,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机构、措施、经费和人员到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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