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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24 生效日期:2007-12-01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的过程进行事前评估、审查和确认的行为。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估审查中心或由审计局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下列项目必须接受评审:
  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市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评审情况。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施工图的审查;
  (二)项目概、预算的合理性、竣工决算;
  (三)项目招投标标底;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特殊材料的市场询价情况;
  (五)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六)项目施工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项目资金的管理、节约情况;
  (八)其他要求评审的内容。

  第四条 评审机构开展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接受市审计局委托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合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必需的基础资料;
  (四)进入现场勘查、核实基本情况;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定额等规定逐项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要求反馈书面意见。
  (八)在合同时限内向审计、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工程造价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十)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的,须征得审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如实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审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通知财政局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由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中卫市政府
200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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