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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24 | 生效日期:2007-12-01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合作银行的信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形成借、用、还款良性循环机制,建立政府偿贷基金。
第三条 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必须坚持“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职业教育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政府偿贷基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对本市政府偿贷基金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借款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产性重点建设需求,决定政府借贷规模;
(二)组织对政府贷款项目的论证确定;
(三)审查和批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计划;
(四)批准消化政府已有债务计划;
(五)制定政府借贷偿还的规章制度;
(六)及时研究决定偿贷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重要事宜。
第七条 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财政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政府偿贷基金,具体办理政府借贷事宜,履行偿贷合同,编制政府债务预算;
(二)提出偿还政府贷款本息计划;
(三)提出消化政府已有债务计划;
(四)要求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五)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八条 在合作银行开立“中卫市政府偿贷基金专户”,汇集各项偿贷资金。市财政局对政府偿贷基金的统筹进行预算编制、监管。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政府信用贷款主体单位。
第十条 政府偿贷基金的来源: (一)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2008年为7000万元,并在财政增长的基础上,每年新增20%;年度预算内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
(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收益;
(三)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市财政本级预算超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线路,城市户外广告位,停车场、电话亭和公共汽车停靠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拍卖或出租收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城市其他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收入;
(六)上级补助收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年度预算偿贷资金适时拨入专户。对专户内的资金可以正常调度,但资金余额必须保证偿还近三个月内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在上年末将下一年度的还贷本息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提出偿贷预算建议,经市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积极组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政府偿贷基金。对有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规政策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卫市政府
200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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