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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行发[2007]1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07 生效日期:2007-12-07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陕劳社函〔2007〕626号)收悉。鉴于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新职业(工种)不断增加,根据国家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重新修订了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其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职业资格考试费由申请考试者向组织考试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纳。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不得随意减少考核内容、降低考核要求,不得强制收费。

  二、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不同职业(工种)考试所耗费原材料、设备折旧、能源消耗、场地租赁和考务费等支出情况,分为A、B、C三类。各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具体见附件1;职业(工种)分类见附件2。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中的30%属理论考试费用,70%属技能考试费用。收取的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制卷、阅卷、保密、监考、巡考、远程监控、原材料购置、能源、设备消耗、考场租金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06号规定,工本费为每证4元。

  四、由培训单位提供考试所需场地、设备、原材料及能源的,考试费减半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考试单位代售考试相关资料,按照自愿原则,以资料实际成本照实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为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最终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或减收),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今后凡经国家同意开展资格考试的新职业(工种),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组织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暂时确认类别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对应的收费标准。

  六、收费单位收取考试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71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略)
1、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2、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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