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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教资[2007]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06 | 生效日期:2007-12-06 |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技局;省属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省教育厅决定对省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有关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二、核算原则
济困助学资金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学校济困助学专户,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教育厅将建立追踪问效与问责机制。济困助学资金的年末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执行期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教育资金管理处。
四、新旧衔接时的会计核算要求
2007年年末决算时,将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计提的6%济困助学资金和相应支出的余额,结转“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专用账户,形成2008年“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账户的年初数,并转入专用银行帐户。以前年度“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账户的结存额,仍按原有政策执行,用完为止。
附件:(略)
1.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2. 民办高等学校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3. 独立学院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4. 中等职业学校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7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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