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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免费教科书退费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教资[2007]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06 生效日期:2007-12-06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国家免费教科书退费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1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这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目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其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交费购买了2007年秋季学期的教科书。为落实好国家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退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落实和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2007年秋季实际收取的国家课程教科书费用进行认真核实。对于2007年秋季实际收取的教科书费用高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并与中央资金同时下达。各县(区)财政局要在收到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足额下达到学校。退费范围与我省新机制保障范围一致。

  二、限期退还学生已缴纳的2007年秋季教科书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退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认真、准确测算需退还学生的资金,并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要对学校领导提出明确要求,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免费教科书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时间表,认真核实应退资金,确保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缴纳的教科书费用全部如数退还,做到“收多少、退多少”。同时,不得向学生预收2008年春季的教科书费用。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

  三、规范操作,加强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退还教科书费用的学生人数、名单、数额以及当事人签收等详细情况,以备审核和检查。对流动学生的退费工作,尤其要高度重视,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确保落实到人,不得遗漏。学校要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退费政策和退费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市教育、财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对退费工作进行专项指导和检查,发现有滞留、挪用、克扣、贪污国家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各地退费工作完成后,市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联衔将退费工作具体落实情况正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把这项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测算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因素,对工作落实好的市给予奖励。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退费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将已收取的教科书费用及时、如数退还学生,确保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

  省财政厅联系人:董文红 029-68936097

  省教育厅联系人:乔岩峰 029-87349455

陕西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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