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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石柱府发[2007]2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出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以及县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资本性投资收益、转让国有资本收益等。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产权租赁净收入;

  (五)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六)其他收入。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和要求以及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对新设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2.对现有企业追回资本金投入;

  3.购买企业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3.个别特殊企业清算费用的支出;

  4.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支出;

  5.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国资监管支出。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在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支出项目:

  1.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诉讼及律师代理、咨询顾问等中介费用;

  2.企业奖励费用;

  3.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4.监事会工作经费;

  5.其他监管费用。

  (四)解缴财政支出。是指县财政当年将收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国库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有节余的情况下,经县政府决定或批准,必要时可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用于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为全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全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批复和报告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同县上有关部门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执行国有资本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二)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报告、解缴和执行本部门(行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一)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方法、报告形式、时间要求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报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根据各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汇总、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给各企业执行。

  第十条 按规定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收缴。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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