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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劳社培[2007]82号、锡财社[2007]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2007-12-12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无锡市其他机构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2007年11月9日)

  为加强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111号)精神,对我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实行资金补助。为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我市对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对象,是指拟在无锡市区就业或享受市区失业保险的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在经确认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


  二、补助标准

  1、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在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培训机构接受引导性培训,或在确认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在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和创业的,承担培训的相应培训机构可按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人数和相应等级享受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1)引导性培训为50元/人;(2)职业技能培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给予补贴;(3)创业培训按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方法

  经确认的培训机构开展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段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第一阶段补贴:根据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相应证书的人数和申报办法,按补贴资金标准的80%给予培训单位补贴。

  2、第二阶段补贴:对参训人员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率达到60%以上,或者创业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在本市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申报办法补贴资金标准的20%再给予培训单位补贴。对未达到上述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标准的,按照实际就业或创业人数,以补贴资金标准的20%再给予培训单位补贴。


  四、申报办法

  1、引导性培训资金补贴申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培训机构申报引导性培训补贴,应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培训协议书、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以下同。)

  2、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贴申报。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技能培训补贴,应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按照上述分段补贴办法,第一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培训协议书、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参训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就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3、创业培训资金补贴申报。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应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按照上述分段补贴办法,第一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培训后已自主创业人员花名册、在本市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我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贴审批采用申报、初审、审核和复核的方法进行(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附电子文档)。

  1、培训机构根据上述补助对象、补助项目和标准、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贴,应针对补助项目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

  2、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受理职业培训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会同局财务基金监督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市财政局对已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申报材料经复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培训机构。


  六、有关要求

  (一)建立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发布制度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会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通过市场需求、企业调研等方法,确定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和企业产业、产品升级换代对劳动者技能要求提升的工种(岗位)培训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制定和完善职业培训机构确认办法

  根据向社会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和企业产业、产品升级换代对劳动者技能急需提升的工种(岗位)培训项目,采取单位申报、专家评估、社会公示和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公布的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具有法人资质和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作为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机构。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确认工作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三)强化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

  开展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拟就业和已失业的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各级培训机构要坚持“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采取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订单”或“定向”培训,实现培训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做好培训后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把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就业后服务融为一体。

  (四)严格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按照城乡统筹原则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享受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加强职业培训的管理

  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负责牵头并做好政策制定工作,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报表统计工作。市要建立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的管理。经确认的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提高培训质量。

  (六)强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级职业培训机构对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范围、项目、标准和程序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开展检查验收。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效果不显著或违规使用的地区和培训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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