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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政办[2007]1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2007-12-1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
(省经委、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二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认识  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力措施。目前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较大,各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也有条件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为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17%的节能目标做出表率,对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认真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一)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招投标制度。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二)优先使用国家确定的政府采购清单产品
  1、各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要优先采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
  2、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于每年年初确定采购计划,列出采购清单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经审核批准后再实行采购,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实际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完备、范围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科学,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加强管理  (一)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观念,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保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切实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水平,使采购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为各单位做好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要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区分情况,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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