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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7]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03 生效日期:2007-12-03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06]444号)收悉。你厅申请继续收取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235号)批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35号),有效期延至2007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厅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7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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