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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发改投资[2007]18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2016-12-11
 

西安、咸阳、宝鸡、铜川、延安、商洛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西部地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省部分市中央预算内投资3860万元,用于西安市杨家庄小区廉租住房等6个项目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对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要求。控制建设成本,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程序,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环节均要实行招投标。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要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的监管,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对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下达年度计划中有关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按计划进行。

  五、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建设、房管、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施工环境、资金配套、施工组织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同时,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半年要将项目形象进度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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