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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凉府办函[2007]2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06 生效日期:2007-12-0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地方电力企业农网还贷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9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未按文件规定执行用电价格的,各级政府应督促纠正,调整电价,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二、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工作的领导,督促地方电力企业按规定收取电费并缴纳农网还贷资金。

  三、各县市财政局、发改局、水利局、监察局、物价局、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督促地方电力企业依法按时解缴农网还贷资金。

  四、各县市地税局要进一步强化代收代缴工作,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及资金方面的困难,依法征缴农网还贷资金。

  五、对以往年度欠缴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催缴,对确实有困难的,要制定补缴计划并按时解缴入库。

  六、各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川财〔2007〕60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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