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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黄政办函[2007]1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18 | 生效日期:2007-11-01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62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0.8元/吨,从2007年11月份抄用水量表执行,随自来水水费一并征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用水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标准足额征收。
黄石市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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