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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07 | 生效日期:2008-01-07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报来的《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报告》已经1月7日州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报告
州人民政府:
我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自去年9月份开展以来,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和《临夏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促进了全州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截止目前,全州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对象有1.18万户1.48万人,占全州农业人口的8.6‰。2007年州上安排下拨五保供养资金984.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888万元、州级补助96.2万元。
根据《临夏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07]6号)规定,我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1200元/人/年,已上报省政府备案并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州、县三级承担,即:省级补助600元/人/年,州县两级补助600元/人/年。由于州县财政困难,实际操作中,我们按865元/人/年的补助水平执行,即:省级补助600元/人/年,州级补助65元/人/年,县级补助200元/人/年,这与《意见》确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低335元。
严格按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执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具体表现,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为此,我们建议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分担比例重新进行调整,即:省级补助600元/人/年,州级补助100元/人/年,县级补助500元/人/年,请求州政府研究决定,并从今年元月份起执行。
特此报告
临夏州民政局
临夏州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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