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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科发财[2008]30号 发文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日期:2008-01-16 生效日期:2008-01-1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方式和手续,减少单位现金结算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改进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鉴于单位专家咨询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各单位应选择本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专家咨询费发放的代理银行。未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可以通过邮局办理专家咨询费的代发业务。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
  单位在办理银行转账发放业务时,除向代理银行提供转账支票外,还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见附件1)和电汇单据等。《***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应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提供纸质明细表2份,纸质明细表应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供汇款明细表电子版1份,并保证电子信息与纸质明细表内容相一致。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咨询费的财务报销手续。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作为原始会计凭证存入会计档案。《***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承担咨询任务的内容及时间、应发数、税款、实发数、专家签字以及单位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等。
  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照《***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所提供的内容,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于人员名单信息不全、财务手续不规范、专家信息不真实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三、专家咨询费支付工作安排
  专家咨询费支付工作由条件财务司具体组织实施。2008年1月至3月为试运行过渡期。在试运行过渡期内,单位遇到特殊情况,确需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须报条件财务司批准。试运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条件财务司反映。
  除专家咨询费外,单位发生的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在读研究生补助、翻译费、稿费等也应参照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采用银行卡转账形式支付。
  为减轻经办人员的工作量,保证单位支付信息规范、准确,提高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我们研究开发了专家咨询费支付操作软件。软件发放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徐茂亮;联系电话:58881633。

附件1.***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略)
附件2.***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略)

科学技术部
2008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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