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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焦作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焦政文[200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11 | 生效日期:2008-01-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商务局、财政局制订的《焦作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焦作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组织好我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根据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商建〔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内容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焦作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方案;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坚持规范管理原则,操作程序严密严谨;坚持为民服务原则,操作流程简捷便利,确保农民能够买到补贴类家电产品,确保补贴资金顺利发到农民手中。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二)补贴产品的品种:彩电、冰箱、手机(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
(三)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价格:彩电单价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下同),冰箱(冰柜)单价在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
(四)试点时间:2007年12月1日-2008年5月31日。
二、补贴金额来源 全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
三、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经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10家,即:青岛海尔销售公司、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代表方)和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成员)联合体、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家裕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美的电器营销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五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选定。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我市辖区内补贴类家电商品的牵头经营单位,结合中标流通企业选定县(市)城区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市)区商务局登记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销售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后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选择2-3个。其中,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其他从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的网点中选择。乡镇销售网点由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选定。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的网点未被选中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可以受本企业设在县城销售网点的委托开展销售预约登记和送货上门服务,所进行的委托销售由县城网点开具销售发票,不得以本店名义开具销售发票,否则,所开销售发票购买人不能享受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
3.核准程序。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由省商务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对社会公告。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试点期内每个月底向市商务局报送一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者,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安排乡镇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要选定具备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
2.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30内(2008年5月15日以后购买的应在6月15日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户主)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一折通存折,没有一折通存折的应及时到农信社开立惠农补贴一折通帐户;(5)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市)区商务局留查1份),县(市)区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3)按日编制《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一份),附购买人填写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份)装订成册,交回县(市)区财政局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按《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退货处理 购买人购买到补贴类家电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好,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然后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乡镇财政所提出退货申请。乡镇财政所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应退出补贴金额后,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保障措施 “家电下乡”工作已列入2008年省市政府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我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组织,真正把家电下乡办成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政策规定和购买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经销商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优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市场需求,跟踪产品到货和销售情况,搞好网点备案和各环节衔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购买家电的农民手中。
(一)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协调解决家电下乡试点的日常工作,保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做好家电下乡试点的组织工作。
(二)配置人员。这次家电下乡工作面对的是近百万户农民,工作量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落实人员,做好家电下乡补贴经费的申请、填报及审核工作。
(三)保障经费。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门工作经费,列入有关部门当年财政预算,用于宣传、配置专用车辆、专用办公设备、专业培训、下乡督导检查等工作。
(四)制定应急预案。
1.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县(市)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一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2.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确保市场秩序和安全。
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引起公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当地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3.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另一方面要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4.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试点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联系制度投诉机制。家电下乡试点期间,各级商务部门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各县(市)区商务局要与2008年1月10日前将本局家电下乡工作政策咨询电话报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运行调节科。
市、县(市)区都要建立投诉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部门反映。
附件: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略)
焦作市政府
2008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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