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劳社养字[200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08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5元;
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5元;
2、按退休时间调整
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5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元;
③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
4、退休、退职人员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一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2007年12月31日前,已满70-79周岁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已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6、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7、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到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确保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顺利进行,务必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各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
1、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略)
2、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略)
3、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总表(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