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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调整驻州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阿府办发[2007]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03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关于调整驻州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关于调整驻州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的意见
根据长期驻州外退休人员的建议和异地休假、探亲、学习的参保职工住院医疗等实际情况,现就驻州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自付比例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长期驻州外的退休人员,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6%、个人自付14%,调整为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二、异地休假、探亲、学习的参保职工,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调整为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
三、经批准转州外定点医院住院医疗的,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调整为由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6%、个人自付14%,调整为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四、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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