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黄冈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黄政办发〔200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2008-01-07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政府决定将原由市统计局直接管辖的黄冈市区内的各类单位(无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的统计业务工作移交黄州区实行在地统计。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目的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财税体制改革、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和区域经济的加速发展,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实施在地统计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变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理顺黄冈市区统计秩序,确保统计单位不重不漏,保证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为黄冈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和市属的企业、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法人单位按注册经营地划分统计归属地。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按经营地划分统计归属地。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跨区域经营的单位由法人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三)在地统计的业务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国民经济核算、基本单位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住宿餐饮业统计、对外经济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能源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科技统计、人口及劳动力统计、社会统计、服务业统计和贫困监测、妇儿监测、环境监测、文化产业以及各项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和普查等。
  (四)实施在地统计后,市统计部门要不断改进、完善、加强重点行业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业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管。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系统、本行业统计资料时应抄报市统计部门;各部门开展涉及本系统、本行业以外的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收集,要按照《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向市统计局履行报批手续。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08年1月中旬前,市统计局要对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召开分专业资料交接会议,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移交单位名录库及有关资料。
  (二)2008年1月中下旬前,市政府召开黄冈市区实施在地统计动员大会。
  (三)2008年1月底前,黄州区要对移交的单位名录进行整理,并开展黄冈市区范围内单位核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单位报送渠道和报送内容及方式。
  (四)2008年6月前,原市统计部门管辖的各类单位统计业务工作实行“双轨制”,即所有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分别报送市、区两级统计部门。
  (五)2008年7月后,黄州区正式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四、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黄冈市区在地统计是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重大改革措施,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市、区两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这项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要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协调好原统计管理的各类单位与黄州区的关系,加强对黄州区过渡时期的业务指导,确保工作不断档。黄州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移交的单位进行详细清查,制订在地统计的具体措施,并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要积极配合。范围内的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中央、省属、市属及外地驻黄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与黄州区统计部门加强统计业务联系,按要求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资料及有关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理顺报送关系,确保在地统计的顺利贯彻和实施。
  三要依法行政。黄州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地统计工作,确保按期实施。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拒报、屡次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黄冈市政府
2008年01月0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