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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资[2007]17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2007-12-18
 

省直各单位:

  我厅于2007年9月21日以财资〔2007〕1057号下发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对促进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好资产管理的“出口”关。加强资产处置行为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是当前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单位资产管理的有效措施。省直各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我厅下发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强化单位在资产处置环节的管理要求,执行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渠道。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暂按以下原则办理:省级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国库;省级财政补助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专户。

  三、省级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原则处置国有资产。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按“向财政厅或主管单位报批→省财政厅或主管单位下达批复文件→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流程办理资产处置工作,并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下发后60日内将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上原则上缴省国库或省财政专户,同时向我厅报告资产处置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未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应向我厅提交书面报告。

  四、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对目前已经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单位,我厅将在各单位安装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类别内统一增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项目。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时,由单位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省国库或省财政专户;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时,由我厅资产管理处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省国库或省财政专户。

  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2008年,我厅将由资产处、监督局、非税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或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及个人,我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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