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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非[2007]6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03 | 生效日期:2007-12-03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更好的优化软环境建设,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同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文件中明确规定取消和调整的收费项目,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到原核发《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收费许可证》的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和票据撤销手续。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凡纳入财政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其经营性收入在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后,均应全额上缴市财政。
附件: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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