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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使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采[2007]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16 | 生效日期:2008-01-01 |
省直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经过几年的建设,现已完成并投入使用。从2006年开始,省本级在20个预算单位进行了网上申报集中采购计划应用试点,分散采购计划已全部实现网上在线申报审核。通过网上申报集中采购计划,既能够实现对采购计划进程的动态查询,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采购活动透明度。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扩大省直预算单位使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集中采购计划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在先期20个预算单位应用试点的基础上,再将115个预算单位纳入使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集中采购计划范围(具体单位名单附后)。
二、申报方法
(一)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采购项目,在网上申报集中采购计划后,打印出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到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签字盖章,然后将审核签字盖章的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指审批页)扫描并在所报计划附件栏中上载,提交省政府采购办审核;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可将网上申报的集中采购计划直接提交省政府采购办审核,不需到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签字盖章。
(二)预算单位网上申报集中采购计划的具体操作方法,可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hljcg.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关于使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填报说明》。
三、有关要求
(一)通过网上申报的集中采购计划,必须是已编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对年度中追加或调整的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照《黑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调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申报集中采购计划。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未通过网上申报集中采购计划的,省政府采购办将不予受理。
(二)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采购计划与年度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于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集中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只能申报一次集中采购计划。
(三)为便于发放和使用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的密钥和印章系统,各使用单位要尽快明确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一个预算单位只能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管理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并确定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同时,要将单位名称(与部门预算单位名称保持一致)、预算单位代码、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采购办。
各预算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采购办反馈。
联系人:李砚石、刘佩玉;联系电话:53650829。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第二批使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集中采购计划试点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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