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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征兵办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民发[2007]255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09 | 生效日期:2007-12-09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武部,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武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武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继续做好兵役工作和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调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的确定 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年优待金标准按城乡统筹的原则,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市区城镇人口比例+上年度杭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市区农村人口比例”确定。
进藏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庭的2.5倍发放。
二、2007年度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 2006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47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674元。市区户籍人口为41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为256万人,占总人口的62%。农业人口为158万人,占总人口的38%。经测算,2007年度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标准为11500元。2007年度城镇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仍按12000元,西藏服役的按30000元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调整为11500元,西藏服役的按28750元发放。
三、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仍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待金发放到位。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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