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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后政府预算编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府办[2007]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13 | 生效日期:2007-12-13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应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的市、县,要在2008年向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时作出说明。
二、从2008年起,各市、县政府要调整其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及其政府预算编报口径,将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分别反映,各自独立一套报表体系,不再并表加总反映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并在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预算报告中,对口径的变化情况予以说明。
三、从 2008 年起,各级政府对外公布的财政收支和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均指一般预算收支情况,不再包括政府性基金。
海南省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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