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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对区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政办发[2007]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12 | 生效日期:2007-12-12 |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对区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市对区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区努力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对多增收的多奖励,以激励各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财政收入增长,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统一的标准、公式进行计算和奖励,实行计算办法和标准公开、透明。
(三)坚持简化适用原则。在奖励办法的设计上力求统一、实用,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四)坚持保既得财力原则。在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下,实施市对区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办法,不对各区财政体制基数进行调整。
二、奖励标准
按照区级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区级平均增幅的幅度,设定不同档次,超过平均增幅幅度越高奖励越多。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区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某区当年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某区上年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区级当年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平均增幅)×奖励比例
奖励比例按照区级当年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增幅超过区级平均增幅的幅度,设定不同档次,具体划分如下:
(一)某区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增幅超过区级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给予超过区级平均增幅增量20%的奖励;
(二)某区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增幅超过区级平均增幅10至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的,给予超过区级平均增幅增量30%的奖励;
(三)某区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增幅超过区级平均增幅20至30个百分点(含30个百分点)的,给予超过区级平均增幅增量40%的奖励;
(四)某区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入增幅超过区级平均增幅3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超过区级平均增幅增量50%的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资金与市对区其他财力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需求,不得用于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搞形象工程。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区级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暂定3年。执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二)呼兰、阿城两区在财政体制过渡期内暂不纳入考核奖励范围,待过渡期满与其他区财政体制并轨后,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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