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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保监发[2008]2号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2008-01-03 生效日期:2008-01-03
 

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要求,北京保监局将加强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对象
  2007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在京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二、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与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没有关联关系;
  (三)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事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住所原则上要求在北京。如果由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则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说明理由,同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各保险中介机构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外部审计工作。北京保监局对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按要求开展外部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一)保险中介机构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保险中介机构应在约定书中提请事务所重点关注《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10条所列事项。
  (二)保险中介机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简历;
  2、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3、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获得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质审核的书面通知后,再开展具体的外部审计工作。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资料。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北京保监局取证和请求协助,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电子格式报送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五)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外部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论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四、外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保险中介四张财务报表》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并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4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会计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披露:
  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代收保费的结算情况;
  4、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并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否按期续保;
  5、是否及时、足额上缴保险监管费;
  6、是否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7、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是否真实,长期挂账的款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异常情况。
  (三)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3、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五、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职责
  为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北京保监局授权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和登记,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形式审核。
  (一)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中介机构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业务约定书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说明理由。
  (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定期对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清理,对没有及时开展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提示,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各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三)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保险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对于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要提示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修改。
  (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在2008年4月15日前将对各中介机构上报审计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北京保监局。

  六、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外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部审计的各项工作。对于审计内容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监局将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并将在后续监管中辅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非行政监管措施等多种手段对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审核和审计报告的汇总整理工作,加强与各保险中介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同时要对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信息严格保密。
  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在通知执行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北京保监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曾知(代理) 66286392 zhi_zeng@circ.gov.cn
  林惠萍(经纪) 66286856 huiping_lin@circ.gov.cn
  芮楠(公估) 66286388 nan_rui@circ.gov.cn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100035)
  联系人:李现宏、文珏 电话:66008027、6600802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08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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