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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道304线安蔺段省道203线安口过境段和平华公路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8]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04 | 生效日期:2006-11-20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正式核定省道304线安蔺段、省道203线安口过境段和平华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甘交〔2006〕18号)收悉。省道304线安蔺段、省道203线安口过境段和平华公路于1999年经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道304线安蔺段、省道203线安口过境段及平华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1999〕第83号)收费立项,现该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按核定载重吨位采取过站收费。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收;拖拉机按12马力折合1吨计收。不足1吨按1吨计收,超过1吨吨位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计;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1、汽车每吨每次6元;
2、拖拉机每吨每次2元;
3、摩托车每车每次2元。
对于沿线频繁过往省道304线安蔺段、省道203线安口过境段和平华段收费公路的车辆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18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6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75元。
对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包括农用三轮车),在农忙期间过往的,车辆通行费应该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收费期限
省道304线安蔺段、省道203线安口过境段和平华段收费公路收费期暂定5年,即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文明执法,接此通知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每年按时参加物价、财政部门组织的《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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