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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04 生效日期:2008-02-01
 

省公安厅、省农机局:
  省公安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公(交)发〔2006〕36号)、省农机局《关于继续维持现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农机监总〔2007〕39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5〕270号)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汽车、低速汽车驾驶员考试费标准:科目一,交通法律、法规考试费每人次50元,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费每人次90元,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费每人次180元(含夜间行驶);三轮汽车、摩托车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费标准: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20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次40元,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每人次50元,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次60元。
  3、对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时,收费标准按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科目二、科目三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费减半收取。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积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重新考试时,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考试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积分再次达到计分规定分值的,重新考试时,按规定标准收费。
  上述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费标准是指按公安部第91号令规定新的考试标准制定的,考场建设不符合规定标准化考场的,仍按每人三科100元的考试费标准执行,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公示,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上述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驾驶员考试费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按规定标准核定。

  四、本通知所定考试费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请你们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们重新申报。

  本通知所定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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