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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车辆收取补偿费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8〕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04 | 生效日期:2008-01-04 |
省交通厅:
为加强公路超限治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现将公路运输中超高、超宽、超长车辆收取补偿费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或车货总长18米以上或车货总宽2.5米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取50元补偿费。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及装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7〕90号)规定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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