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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迪政办发[200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09 | 生效日期:2008-01-09 |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使各县(区)、各部门及时掌握和执行《迪庆州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地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同意《迪庆州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迪庆州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是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我州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在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我州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中央、省驻迪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组织机构,并将采购结果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备案。
(二)公开招标限额
货物类10万元以上、服务类15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形式
各县(区)、各部门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建立后,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后,按照协议供货相关程序办理。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办理。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按照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计划审核后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实行分散采购。
五、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州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散采购。、
(三)对因特殊情况需分散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单项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州财政局另行公布。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七、本目录的解释
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8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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