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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实施区域统计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常政通告[200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18 生效日期:2008-01-18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指武陵区)实施区域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统计”是指在某一空间区域内,按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而进行的统计,也称“属地统计”或“在地统计”。统计调查对象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如何,均应按照“区域统计”管理体制向武陵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和报送有关会计、统计、业务核算资料及相关报表(不宜按区域划分的单位除外),接受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原由常德市统计局直接统计的中央、省属、市属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进行划分的外,应于2008年2月1日前主动与武陵区统计局建立工作关系,按照区域统计原则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任务。

  三、邮政、电信、金融、保险、证券、供电等少数不宜按区域进行划分的单位,继续执行向常德市统计局直报制度。凡不能明确自身统计资料报送渠道的单位,应于2008年2月1日前主动与常德市统计局相关专业科室取得联系,由常德市统计局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报送方式。

  四、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暂时维持现有统计体制不变,其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属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继续执行向常德市统计局直报制度,待相关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区域统计。

  五、中央、省属、市属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的,由统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常德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常德市统计局和武陵区统计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 位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常德市统计局    朗州南路120号市政府机关大院   叶征鹏     7256356
  武陵区统计局    柳叶大道武陵区政府机关新院    杨建桃     719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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