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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08]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19 生效日期:2008-03-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收入征管,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根据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和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1、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从2008年起,将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严格执行先缴税费、后办理有关证件的规定。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3、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形成机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全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确定标底,由两个以上竞标者通过竞争确定出让价格,竞价低于标底的,不得出让。
  4、上述税费,任何人无权减收、缓收、免收。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确需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按有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5、加大清欠税费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进行清欠、催缴。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向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出据原核发证件已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6、陈仓区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财政统筹管理,由市规划局统一征收,全额返还陈仓区。

  二、规范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1、根据国家推行的大部制管理运行模式改革,严格审批机构设置,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改变财政供养方式的,必须报经市编委会研究批准。
  2、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市级财政预算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市人大批准后,年度执行中,市政府常务会一般不再研究单位申请追加财政资金的事项,财政部门不得在部门预算批准后办理预算追加事项。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财政资金划拨中间环节。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支付工程建设和服务款项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

  三、严格实行公检法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今年起,市财政对公检法部门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保障。同时,清理、撤销公检法部门各类收费、罚没收入过渡账户。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各类收入全部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办法直接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严格财政收支管理纪律  加强和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是市委、市政府结合当前财政工作实际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把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宝鸡市政府
200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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