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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建字[2008]1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28 生效日期:2008-08-2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协作办(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2003年以来,我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山海协作工程和我省参与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我省企事业单位参与山海协作工程和西部大开发的大力支持,为推进我省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全国和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山海协作工程内涵的不断深化和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参与山海协作工程和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内容和扶持主体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政府推动效应,结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省委关于扎实开展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要求,我们对原山海协作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山海协作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浙江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2008年8月28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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