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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有关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企[2010]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4-07 | 生效日期:2010-04-07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财政和税务的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的要求,2010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网上联合年检。
三、年检审核内容
(一)各财政、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网上年检的有关材料,对通过网上年检的企业,在网上给予答复。对网上年检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给予正确指导。
(二)年检材料的审核
1.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套)(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政材料收讫章,并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9年财政登记年检章。
2.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套)(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
(4)加盖企业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交纳出资的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税务材料收讫章,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9年税务登记年检章。
四、年检地点、时间
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企业,财政和税务年检集中受理地点为本市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时间见市联合年检须知,网址:www.lhnj.gov.cn.(国定假日除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区、县税务部门征管的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政和税务年检。
五、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市财政监督局办理,其税务年检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六、其他事项
各受理年检的财政和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通过年检。
各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本区域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财政和税务年检工作,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财政和税务年检情况分别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 《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举措,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服务政府决策的工作平台。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2010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精心组织,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参检率,确保数据质量。
二、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
三、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现有网络资源,有序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有条件的参检部门可利用网上年检平台完成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各参检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合年检的政企沟通渠道功能,了解并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既要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且首期出资已经缴付的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继续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10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10年底。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七、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确保联合年检数据质量,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加强统计分析,力争联合年检工作为各地经济决策发挥更大功效,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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