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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劳社培[2008]216号、杭财社[2008]8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28 生效日期:2008-05-01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人:施嬿捷 徐艳 电话:86021053 86021059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在杭高校大学生创业实训工作,明确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的申报办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大学生职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113号)和《关于下发<关于开展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114号)精神,特制定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

  一、 申报对象
  已参加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并在杭创业、就业的下列大学生为培训补贴申报对象:
  1、在杭高校在校大学生;
  2、在杭高校毕业生未实现就业的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
  3、在外地高校毕业未实现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户籍大学生。

  二、申报条件
  大学生申请培训补贴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获得国家认可的高校毕业证书;
  2、参加创业培训须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3、在杭创业或与对口行业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户籍大学生只要符合第1、2条即可。

  三、培训、鉴定申报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非定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项目举办创业或技能培训的,应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授课计划表》和《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认定培训项目以外的定向订单培训、以及非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定向订单培训,需事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前条操作。
  3、定点培训机构、非定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需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杭州市大学生培训学员信息表》(附表一)(电子版)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pxzdzx@126.com)邮箱。
  4、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业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考勤表等有关资料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审核。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应在技能考核鉴定前7个工作日内,将《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考核(鉴定)申报表》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培训经费补贴标准
  培训经费补贴标准根据杭政办函[2008]161号、杭劳社培[2008]113号、1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培训补贴按照“谁支补谁”的原则发放。培训经费由大学生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申报补贴;培训经费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垫支的,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统一申报补贴。
  (一)大学生个人申报培训补贴的,于就业(创业)后次月起6个月内,每月25日前,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一次性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出具的培训(鉴定)费发票;
  2、资(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帐号或卡号;
  6、已在杭就业(创业)证明原件(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发放到申请人。
  (二)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申报培训补贴的,应于每月25日前,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2、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结业证、技能培训资(合)格证书发证名册;
  3、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学员名册(附表二);
  4、大学生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在杭就业(创业)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

  六、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应将培训经费补贴发放情况按月上报给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核拨培训经费,确保培训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七、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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