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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10 生效日期:2008-09-10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建筑节能和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
  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城镇供热企业(单位)按照用热量向用户计收热费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供热计量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供热企业(单位)按规定的供暖期限向用户收取。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和计量热价以及热量调整系数确定,由供热企业(单位)按月向用户收取。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

  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用于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居民热费的热量调整系数由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附后)确定,非居民热费的热量调整系数经各城市测算后自行确定。

  第四条 基本热价根据面积热价标准和基本热价折算比例确定。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各城市建筑的节能率,按照总热价的30%-60%的标准确定。

  基本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五条 计量热价以面积热价标准为弧,核减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后确定。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年供热面积÷年供热量

  计量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六条 城镇供热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标准按现行面积热价标准折算确定。

  面积热价标准是指现行按照用户建筑物供热计费面积计算的热价标准。供热计费面积按各城市现行的规定或办法执行。面积热价标准的制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对供热计费面积未做过明确规定的城市,暂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市供热计费面积的构成范围、计算办法进行统一规范。

  第七条 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与用户协商、自愿的弧上,实行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对收入在政府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用户,各城市人民政府应针对供热计量热费计收办法制定相应的热价优惠、减免办法。

  第九条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供热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企业(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供热质量监督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城市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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