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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贵州省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有关回避事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考办[2008]11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2008-09-02
 

贵州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贵州省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有关回避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试回避制度是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平、公开、公正实施的重要保障,《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考试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回避人员的范围、应回避的工作事项等。
  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如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省级以上考委会委员、省级以上考办工作人员本人参加考试的,应临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能临时调离的,经批准,可以参与不接触试题、试卷的其他考试管理工作。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如工作需要,可以参与不接触试题、试卷的其他考试管理和实施工作,但不得到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考区、考点巡视或监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要求或指使他人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考试提供便利。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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