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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保监厅函[2010]111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10-03-30 | 生效日期:2010-03-30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单位是否可以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六条规定了“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做为投保人,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为个人投保。”新《保险法》的施行并不影响该条效力,请你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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